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6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
之1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95年度裁全字第982號),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並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