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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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繼弘 相對人即債務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155,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