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莉明 (原名: 黃逸宸黃稜薰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志成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7年度及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二、提出聲請人母親之重大傷病卡及聲請人每月支出新台幣5,00
0元扶養費之計算依據及聲請人母親相關醫療費用收據。
三、 陳明 如終止國泰人壽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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