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4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八號上訴人 林國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九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撤緩毒偵字第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林國英因施用第一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七日由上訴人之受僱人(即社區管理員)收受刑事判決正本及上訴權利告知書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審卷第五十頁),其上訴期間經扣除在途期間四日,截至同年月三十一日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惟上訴人於同日至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為訴訟程序諮詢後,遲至同年十一月三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書狀之收狀章戳在卷可稽(本院卷第十三頁正反面),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居財
法官蘇振堂法官謝靜恒法官鄭水銓法官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