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家繼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龍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蓉 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15號裁定參照)。本件被繼承人 陳王却 之遺產,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772元,而原告即被上訴人陳麗蓉之應繼分為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54,554元(1,272,772÷5=254,5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蕭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