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 彭石松 被告 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