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岡小字第84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8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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