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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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彭慧玟 被告 譚識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7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4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甲霖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