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上訴人乙○○
甲○○丁○○丙○○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保生大帝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台北市○○街○○巷○○號建物占用面積為55.5平方公尺,台北市○○○路○○○號建物占用面積為49平方公尺,96年度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12,43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805,374元【計算式:(52.8+49)×312,430=31,805,3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7,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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