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巨帆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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