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734號、98年度執字第12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判決係以不合法駁回受刑人之上訴,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