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 趙宋世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一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於報紙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其名譽,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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