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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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22號上訴人 李邦寧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1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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