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王 瑋銘 債務人 王豪勇
一、債務人王豪勇、 王瑋銘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瑋銘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王豪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23,271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瑋銘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273,41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豪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149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3415│王豪勇、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瑋銘│3月01日起││八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73415│王豪勇、王│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瑋銘│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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