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台北國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2月23日將對
相對人的債權讓與新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鴻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98年4月7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
2聲請人依法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該郵件經郵局以查無
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
1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遷移不明,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業據其提出退件信封及通知函影本等為證,復有相對人戶
籍謄本在卷可佐。
2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