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丙字第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茲以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