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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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6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雲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雲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劉雲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判決│確定日││││期│號│審│期││期│├──┼───────┼───┼───┼────┼───┼──────┼───┤│施用│有期徒刑4月,│99年8│99年度│本院99年│99年12│臺灣高等法院│100年2││第二│如易科罰金,以│月16日│毒偵字│度易字第│月21日│100年度上易│月8日││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第7803│3034號││字第272號│││品│算1日。││號│││││├──┼───────┼───┼───┼────┼───┼──────┼───┤│施用│有期徒刑5月,│100年│100年│本院100│100年│同前│100年5││第二│如易科罰金,以│1月14│度毒偵│年度簡字│4月26││月27日││級毒│新臺幣1000元折│日│字第│第2827號│日││││品│算1日。││834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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