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3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翊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1814號),其中關於被告被訴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另案被告 白晉毓 (所涉部分另由本院以九十七年度中簡字第五三二號以簡易判決處刑)均為明道中學綜合高中部學生,詎不知敦品勵學,竟共同基於妨害他人秘密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十五時許,在明道中學綜合高中部三年二十三班教室內,見英文教師即告訴人乙○○穿著裙子授課,遂利用其下課批閱學生隨堂筆記之機會,由被告甲○○提供其具有錄影及藍芽影像傳輸功能之ANYCALL黑色手機一支予另案被告白晉毓,再由另案被告白晉毓趁告訴人乙○○未留意之際,持上開手機,以由下而上之拍攝方式,竊錄告訴人乙○○裙底內褲影像一次,並以影像檔之方式(檔名為影片-0001)將之儲存於上開手機中,而共同無故以錄影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上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依同法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及當庭表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關於被告甲○○被訴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甲○○另被訴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明知為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而散布、播送罪部分,則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