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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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400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8,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已繳納6,72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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