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7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十六、十七行「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盜版遊戲光碟片十片」應更正為「在台中縣大里市○○街○○○巷○號四季會館大廳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十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尚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盜版遊戲光碟│片數│├──┼────────────────┼─────┤│⒈│機動戰士│1│├──┼────────────────┼─────┤│⒉│真三國無雙2猛將傳│1│├──┼────────────────┼─────┤│⒊│七龍珠z3│1│├──┼────────────────┼─────┤│⒋│ 阿格斯 戰士│1│├──┼────────────────┼─────┤│⒌│英雄譚│1│├──┼────────────────┼─────┤│⒍│侍道2│1│├──┼────────────────┼─────┤│⒎│ 野球 10│1│├──┼────────────────┼─────┤│⒏│紅之海2│1│├──┼────────────────┼─────┤│⒐│真三國無雙3│1│├──┼────────────────┼─────┤│⒑│頭文字D│1│└──┴────────────────┴─────┘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