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十七時三十分許涉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投交簡字第四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一份附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