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被告戊○○
辛○○壬○○庚○○○住台中縣龍己○○
205巷甲○○丙○○乙○○子○○癸○○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2085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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