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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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揚(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陳稱:無意見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附表:受刑人陳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2日107年11月20日108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77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22、3233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522、323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7月29日109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10日109年11月2日109年11月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5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1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910號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1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附表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一般洗錢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7日107年11月14日107年1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8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嘉原簡字第26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3日110年9月8日110年9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嘉義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嘉原簡字第26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109年度原訴字第4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4日110年11月30日110年11月30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16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321號(附表編號1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8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83號編號7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10月3日至107年1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原上訴字第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22日是否為得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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