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億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 沈林彩霞 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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