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淑齡 律師被告 魏憶興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請求狀及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請求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6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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