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未成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號聲請人 陳壢妃 (原名 陳瑩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宗河 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五條本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