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13號聲請人 孫郭秀美 相對人恒信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恒信實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