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97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 被告 湯嘉閎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4,023元,應徵裁
判費44,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060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