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 粟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