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金儷瑾 (原名 金立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383元,應徵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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