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60號原告 賴信昌 訴訟代理人 賴鈴月 被告 蘇文 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