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林進雄 被告 李俊啓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簡字第二三一O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