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家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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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家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二號
上訴人甲○○
送達被上訴人乙○○住高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定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如不便到庭,儘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向本院提出委任狀),本院於上述期日即逕行辯論終結,不再延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林紀元~B3法官許明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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