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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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須有法定停止原因始得為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至第一百八十五條各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共同詐欺部分,已就第二審刑事判決依法向最高法院上訴中,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查民事訴訟認定事實,並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自無待刑事判決確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該條規定情形時,應否命其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法院即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認本件尚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其聲請並無法定停止原因,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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