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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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五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振煌
薛西全 律師 利美利 律師被上訴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五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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