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47號聲請人 黃良元 即 黃良銘 之繼承人
黃國松 即黃良銘之繼承人
黃國榕 即黃良銘之繼承人
黃國櫻 即黃良銘之繼承人
黃國甡 即黃良銘之繼承人
黃國榆 即黃良銘之繼承人
陳朱金釵 即黃良銘之再轉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曉妏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44002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391003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