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士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僅屬殘渣袋壹只,檢驗前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劉士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檢驗前毛重0.26公克),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該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足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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