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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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8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建然 債務人 胡喜祝 債務人 王開發
一、債務人王建然、王開發、胡喜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建然、王開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八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王建然、胡喜祝、王開發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以下同)106,90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王建然、王開發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以下同)82,17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緣債務人王建然於就讀東方科技大學,邀同胡喜祝、王開發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自貸款日起,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06,905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㈤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7月1日即未付息,現債務人已逾多期
未給付利息,迄今尚結欠本金82,17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㈥債權人於110年8月12日將上述106,905元轉列催收款。
㈦即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
利息,自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1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㈧債權人於110年8月12日將上述82,170元轉列催收款。
㈨即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
利息,自110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8月2日起至110年8月11日止,按年息0.09%計算,自110年8月12日起至111年2月1日止,按年息0.19%計算,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38%計算之違約金(詳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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