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八號
抗告人甲○○即 曾坤炳 )右抗告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五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惟該憑以執行之確定判決,雖經抗告人聲請再審,已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且亦未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是該確定判決,未因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而變更其確定之執行力,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並無不當,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駁回其異議之聲明。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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