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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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蔡宜真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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