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 律師被告 田國緯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侵訴字第27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原告就被告所犯無故留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加重強制性交、傷害(民國100年9月22日上午10時及同日下午部分)等罪,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A女指述被告甲○○涉犯無故留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加重強制性交、傷害(即民國100年9月22日上午10時及同日下午)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7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指述被告涉犯恐嚇、傷害(即100年9月22日凌晨部分)等罪,而請求被告賠償部分,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之請求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美彤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