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源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清源因竊盜等案件,於民國101年
4月30日經本院裁定裁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101年1月
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間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6月、6月,各減為有期徒刑5月、5月、3月、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因被告不服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6月16日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於97年7月28日確定,前開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1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1月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6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14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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