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李惠雪 被告 李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起訴狀附表1所示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起訴狀附表1所示土地之公告現值則為2,879,067元(計算式:
14,300×98×2/3+14,300×136=2,879,067,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編號1之權利範圍與土地登記謄本不符,應係誤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