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計價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32號原告聚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文 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張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對於被告之工程款債權新臺幣(下同)3,033,564元,及請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而依兩造之工程採購契約書提起本件訴訟。然兩造間就本件工程款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工程採購契約書第22條約定影本,核與原告所提之工程採購契約書影本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兩造所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