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1號原告 鄭俊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柏霖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查報系爭房屋即臺中市○○路○段○○○號7樓之2房屋之價值
(如買賣契約所載之價金,或辦理房貸時銀行估算之價值,或稅捐機關核定之課稅現值)。
依系爭房屋之價值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