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張隆雄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魏宏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天仁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查報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8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價值(如買賣契
約所載之價金,或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及稅捐機關核定之課稅現值)。
依上開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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