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張源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蔥張佑吉張惠娟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件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有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惟原告未於訴狀內載明被告占有之範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占用面積(實測前請大約估算面積),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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