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460號聲請人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正聲請狀內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