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14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145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相對人俐傑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卡及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 陳明 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