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林紹源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之「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判決日為98年5月22日,誤載為97年5月22日,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宜蓁